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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22日起受理台胞的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
发布时间:2010-11-28  

国知网讯 为了落实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日前签署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各项安排,国家知识产权局对1993年发布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和《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于11月15日颁布了新的《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对台胞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特别是台湾地区优先权的请求和审查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规章将于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即从该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正式受理台胞提出的要求享有台湾地区优先权的专利申请。
  该规章规定,台胞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台胞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协议》生效日后,即2010年9月12日(含当日)以后。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地区”。在大陆地区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台胞申请专利的,应当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此外,规章规定了对台湾地区优先权请求的具体审查规则,这些规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优先权的审查规定基本相同。
  在《协议》商谈过程中,两岸业务部门也共同商讨了将来建立两岸优先权证明文件电子交换途径的可能性,以方便申请人要求两岸优先权。规章对此也预作了规定,即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来依据有关协议,通过电子交换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符合规定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的公布实施,将进一步方便台胞在大陆申请并获得专利保护,进一步促进两岸专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该《协议》于2010年9月12日起生效。《协议》规定,两岸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两岸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两岸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水平。该《协议》还规定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