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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签署
发布时间:2010-09-07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6月29日下午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双方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协议提出,签署协议的目标为: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双方同意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双方同意在不迟于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以及建立投资保护机制等问题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达成协议。
协议提出,为强化并扩大协议的效益,两岸双方将加强经济合作。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金融合作;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海关合作;电子商务合作;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双方同意在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实施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在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以加速实现协议的目标。
根据协议,双方还将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完成为落实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监督并评估协议的执行;解释协议的规定;通报重要经贸信息;根据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该协议签署后,将由双方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29日下午还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两岸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两岸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
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双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受理对方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进行协商;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合作及协商;促进两岸专利、商标等业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务。
双方同意为促进两岸著作权贸易,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当一方音像制品在他方出版时,得由一方指定的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著作权认证,并就建立图书、软件等其他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
双方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宜。根据协议,执法协处机制将处理以下事宜:打击盗版及仿冒,特别是查处经由网络提供或帮助提供盗版图书、音像及软件等侵权网站,以及在市场流通的盗版及仿冒品;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的权利;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的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双方同意在处理上述权益保护事宜时,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并通报处理结果。双方还同意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分别设置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及方案;同意对于在执行该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资讯予以保密。
该协议签署后将由双方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